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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姑娘代购半年逃税80多万被抓,代购的法律风险你不可不知!

2017-08-21 余杭司法 余杭司法


流行于朋友圈的代购,在普通人看来,似乎并没什么不妥。如今,代购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欧洲打折村的包包,免税店的手表,还有韩国的化妆品……谁的朋友圈里还没几个代购。代购已成规模,但是这并不代表它就合法。对于专做代购生意的85后杭州姑娘赵小姐来说,知道这个道理,付出的代价可不小。今日律师说法,听听郭律师怎么说!


案例回顾

赵某今年31岁,杭州本地人,原本是在一家企业上班,日常生活两点一线。前两年,她渐渐发现,大家对海外商品消费需求提升,代购风潮渐起。看上去,朋友圈里的代购们坐坐飞机出国,买点东西回来卖就能赚钱,日子似乎很好过。于是,从2016年年中,她辞掉了原本的工作,涉足职业代购。


在明知境外采购的货物带入境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半年多的时间里,赵某仍将在日本、韩国大量采购的化妆品、奢侈品等货物,以行李藏匿、包通关物流等方式走私入境,通过淘宝店及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因为没有交税,赵某售卖的产品售价比正规渠道便宜不少。

今年年初,在一次代购回国过机检查时,杭州海关隶属机场海关发现赵某行李图像显示异常,当场查获,杭州海关缉私局隶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对赵某走私普通货物一事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2016年中至2017年初近半年多时间内,多次往返境外代购,累计境外代购货值约280万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约80余万元人民币。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郭伟 律师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代购业务的发展,代购偷税漏税行为越来越严重,据了解,以往偷逃税款多发生在国内少数等口岸,如今已向全国各口岸扩散,尤其华东地区,本身电商比较发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在2016年中至2017年初近半年多时间内,多次往返境外代购,累计境外代购货值约280万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约8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新闻报道内容可知赵某是在“明知境外采购的货物带入境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实施了偷税漏税的行为”,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其行为可能构成了走私普通物品、货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赵某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标准,可能面临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广大进出境旅客,要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保持一颗清醒头脑,不要轻易帮助导游或其他旅客带货物进出境,否则自己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案例来源: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

律师说法:郭伟

本期编辑:余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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